巴中市推进食品安全保险试点工作
巴中市推进食品安全保险试点工作 时间:2025-04-05 07:30:57
在推进宪法全面实施的背景下,合宪性审查工作也积累了相当丰富的经验,相关制度也在走向规范化和定型化。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也新设了宪法室,作为专门的工作机构。对存在合宪性、合法性问题的,规定了处理的主体和程序。
例如,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总干事王叔文先生,他是八二宪法修改委员会秘书处的成员(秘书处中另外两位宪法学家是北京大学的肖蔚云教授和中国人民大学的许崇德教授)。因此,八二宪法公布施行后,不断有全国人大代表提出加强宪法实施监督的建议。为了方便公民、组织提出审查建议,2019年12月4日,在第六个国家宪法日,全国人大审查建议受理平台也正式开通。前端是指在立法过程中对法律草案进行的预先的合宪性控制。2018年,新更名的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很快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修订草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中,专门就草案的合宪性作出说明,指出此次修改符合宪法的有关规定。
党的十九大以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每年年底会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当年的备案审查工作情况,至今已有5个年度备案审查工作报告。相关的研究意见也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年鉴》向社会公开。就此,一些地方已有了相关实践,如广东公安推进防空圈、智能感知安防区大数据建设,通过安防区、联网门禁、卡口等设备,根据算法预测加强巡逻防控与疑犯追踪。
例如,对个人而言,国家给付虽是授益性的行为,但对个人数据的大规模采集、处理及算法自动化决策,也会给个人信息权益带来侵害风险。人和事被化约为可由机器进行理解、分析、计算的数据集。技术变革的非均衡效应带来了数字鸿沟。与此同时,数字化治理与法治之间的关系如何协同,已成为数字时代国家和社会治理法治化的重大课题。
协同演化 一、问题与概念界定 我们身处一个数字化生存时代。上述分析表明,数治技术的运用将会对法治的工具系统带来巨大冲击,但并不会颠覆法治的价值系统。
(五)社会控制:数字赋能与公众赋权 前文从法治系统内部的控制机制角度,探讨了法治对数治的约束机制如何在行政技术变迁下作出相应调整。在这个意义上,数字赋能并非没有风险。不幸的是,基于数据和算法模型展开的数治,在技术上恰恰依赖对复杂社会事实的简化处理,也就是复杂性化约技术。正因为如此,政府高度重视数字化监管技术的运用。
随着电子政务与计算机技术的发展,多地提出政务办公自动化的目标,行政行为自动化应用范围不断拓展。从表面上看,数治由数据、算法、代码来进行,呈现出技术外观和模型、计算的中立性和客观性,但本质上数治依然受行政主体控制和主导,数治的自我指涉效应也与主体的意志、管理目标、价值理念等因素有关。随着数治要素的变化(例如新技术的出现)及应用场景的拓展,法治的工具转型也需要同步调整。例如,通过监控、数据分析、算法等技术,行政权力可深度进入各治理场域,针对各种不确定的社会因素和风险,进行未雨绸缪式的预先调控和风险管理。
再次,数治对行政程序公平原则带来极大冲击。但在数字行政中,行政权力与技术权力深度融合,权责对应的逻辑呈现出不确定性。
金融监管、市场风险监管、社会信用监管等,便是数字化监管的典型场景。如果不对数治自我强化的效应保持足够警惕,行政组织将面临路径依赖甚至被锁定的困境,被数字技术反向控制。
因此,尊重人的尊严包括尊重他们的自主权,尊重他们控制自己未来的权利。政府需要针对各种不确定的经济和社会风险进行未雨绸缪式的调控,以高效、精准地维护社会安全与秩序。对算法的法治约束是数治时代法治技术变迁的紧迫要求。在规范意义上,数治仍要服从法律的命令。算法透明度要求可根据不同情况作出不同要求:对于一般公众可理解、不存在技术隔阂的算法,应当无条件公开,除非该算法因特定治理需要(如预防式执法的警力配置)经法定程序被认定为应当保密。但我们需要注意的是,数治所具有的强大赋能效应存在明显的非均衡性。
最后,数治对行政程序的公开、参与和中立等控制机制及其功能的弱化,消解了传统行政程序所强调的权力—权利竞争性结构。2.自我指涉效应 从系统论的视角观察,数治具有明显的自我指涉(self-referential)效应。
回归事物之本质,我们可以进一步追问:数治场景中的各种违法和侵害风险,究竟来源于技术人员、代码设计者、系统运营者的偏差,还是行政主体的意志、目标选择、技术懒政等因素?数治所带来的问题中,哪些是技术的问题?哪些是权力的问题?对这些问题的反思是构建技术和法律融合视角下责任框架的基础,而判定问题属性、识别风险根源及构成是适用权责统一逻辑的前提。但作为行政权与数字技术相结合的数治,本质上仍是行政权的行使方式,因此必须纳入行政法治的约束框架。
可以更精准地测算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标识与评估各种变量与约束性条件,进而导向一种具体情境考量与动态反思平衡的实践理性。一种数字权力与行政权力相结合的治理技术开始呈现,本文称其为数治(governance by data)。
我国也需要在立法规则层面,针对不同职能部门和行政领域,制定算法技术应用的负面清单。还应当注意的是,行政技术的变迁不仅直接冲击行政法治的控制机制,也会间接改变行政法治的社会生态。应当看到,并非所有行政活动都适宜引入算法决策。(一)源头控制:对数据处理的规则约束 数治以数据为基础。
因此,数字行政、数智行政、数字政府或本文所称的数治,本质上都属于行政权行使的技术范畴,变化的是行政权活动的方式、技术和工具,不变的是行政权这一权力要素。同时,数治具有自我指涉的逻辑特性,实践中也存在技术运用的惯性和路径依赖。
从法治逻辑看,由于数字行政本质上仍然是行政权的活动,故理应纳入行政法治框架,受到法律的控制,但问题是:面对高度技术化、迭代更新、依赖代码和算法进行决策的数字行政,行政法治系统当如何有效应对? 二、数字权力与行政权力结合的场景化展开 从行政活动目标对手段的需求看,数治技术与当代公共行政风险管理和控制的目标存在高度耦合。商业机构搭车获取政府数据库资源,大规模数据泄露事件频频发生,公民的主体自治、身份权益、安全保障、平等权益受到巨大冲击。
针对数治带来的冲击,我们亟须反思行政程序控制机制的有效性问题,展开行政程序控制技术的升级。在数字行政的场景中,数治并不会消除行政权的支配性逻辑,但可能会转移归责的视线与焦点,增加权力归责链条的复杂性。
例如,在涉及社会成员核心权利和自由的场景中,算法的应用意味着将人的权利转译为数据、代码、参数,通过数学模型进行计算、决定人的命运。不过,1990年代兴起的公司治理(corporate governance),2000年代开始的全球治理(global governance)和多元中心治理(polycentric governance)等治理理论,不断突出以概率计算、统计规则而非制度权威为中心的治理模式。执法者基于监控、数据、算法、预测等技术,可采取先发制人的执法措施。这要求算法模型的建构和调整,应当接受法治价值之治的指引,将价值理性通过代码、编程嵌入算法模型之中,体现技术向善(tech for good),防止行政与技术结盟将私利或偏好的特洛伊木马植入技术系统之中。
在传统行政程序中,程序中立性要求体现为职能分离、回避、克服偏私和偏见等程序机制。法律与行政之间的这种互动,类似于行政技术与法律控制技术之间的装备竞赛,是一个不断延续、不断展开的过程。
这些技术主要是在微观的程序维度进行流程再造,尚未在宏观上改变行政权运行的逻辑及治理模式。例如,通过信用画像导出的黑名单,不仅可以通过声誉机制直接减损市场主体的信誉、商誉,还可以经由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衔接多元的监管手段,激活失信联合惩戒措施。
无论是数据还是算法模型,作为系统运行指令的代码,不可避免都会受行政机构目标和价值偏好的影响。上述观察提醒我们,分析数字时代的治理主体、治理结构及治理工具,视野不能仅限于传统的国家组织的治理,而需要考虑资本、技术、权力融合共生的治理格局和生态。